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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 9 條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後,發現有不符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形,或其
他不適宜外役監作業之情形者,應即檢具事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解送
其他監獄執行。
受刑人移入外役監執行已逾一年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得由執行之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送其他外役監執行: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克遠途跋涉。
二、父母或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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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