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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健康、智識、技能及結訓
後之生計定之。
感訓處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感訓處分人
在感訓處所外從事特定之作業。
炊事、打掃及其他由感訓處所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