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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實施矯正教育之要求與限制如左:
一、嚴格要求受感訓處分人實踐感訓精神、受感訓處分人信條、自治公約
及生活管理之各種規定,以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性。
二、軍訓教育期間之受感訓處分人,停止接見及對外通信,停止其觀看電
視、電影、閱覽書報,以隔絕外界干擾。
三、在矯正教育期間,不參加習藝生產活動及調服勤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