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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歸入國庫。脫逃者自脫逃之日
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