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2:0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受感訓處分人與親友通信須經檢查,其發信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加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四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三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二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