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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