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0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稱之返家探親,係指於指定期間內,受刑人得返家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
返家探親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監獄應於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預定應返監之時間。
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其在途期間,由監獄考量受刑人返家探親路程決定。
返家探親受刑人須取得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其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有數人者,得僅取得其中一人之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監獄應協助返家探親受刑人取得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