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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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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本部矯正署署長、中央主計機關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矯正機關首長二人至四人兼任及就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