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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具有委任職以上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經參加測驗合格,僱用滿一年,服
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以委任管理員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