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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