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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
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