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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