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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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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