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9 12: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