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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