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6: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被告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