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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看守所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動被告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協助辦理。
除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看守所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被告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看守所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使被告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
被告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