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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 73 條
被告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看守所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