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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 71 條
經檢查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看守所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