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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