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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 45 條
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
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受刑人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
醫師應予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