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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