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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 16 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
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