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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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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