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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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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
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委員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