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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審查之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曾受懲處累計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
四、違反檢察官守則,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