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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
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五、任職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三年以上或法院、檢察署書記官辦
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任職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證明文件。
書記官申請遴選者,應另提出學歷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