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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
、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之性
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