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9: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檢察機關應設置性侵害犯罪防治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已婚
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已
婚檢察官協助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