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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仍應隨時注意法院審理情形,並依被
害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補強證據,必要時並應向法院調閱卷證,瞭解案情,
於蒞庭時確實論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