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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
個月。
前項期間,自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之日起算。但評鑑事件牽涉受評鑑
人所承辦尚未終結之個案時,自該檢察官案件終結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