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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
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各法院檢察署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
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並於研考工作簡報內報請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