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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存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
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納者,應於三日
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
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