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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應
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