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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罰金、沒收及追徵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死亡後五日內
調查其遺產,經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