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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於送達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不能書寫僅按捺指印於其上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記明其姓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