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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
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