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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
、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錔任推事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