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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指揮證由行政院預印空白,編號,發交法務部轉發應用。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
察處檢察官指揮證,由法務部填寫轉發,並列冊登記備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辦理刑事案件之推事指揮證,由法務部預送
司法院秘書長填寫轉發,並列冊送法務部登記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