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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接見每星期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保安處分處所長官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