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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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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仲裁人未經許可擅自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者,應依本
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