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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律師之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