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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