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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律師聘僱之外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
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
為限。
二、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