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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商務仲裁協會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糾紛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