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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聲請商務仲裁協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書。
前項證明書,商務仲裁協會應於收受聲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發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