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1: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
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
三、出席調解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場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人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商務仲裁協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