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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12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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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指派所屬職員,記載協議紀錄。
協議紀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之人員。
三、協議事件之案號、案由。
四、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及請求之事實理由。
五、賠償義務機關之意見。
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人員之意見。
七、其他重要事項。
八、協議結果。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