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12/02 11: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賠償義務機關如認為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者,其協議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