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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